尽管人寿保险公司名称为“人寿”,事实上它所经营的却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该险种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作为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附加险。健康保险是指对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它包括一般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和无工作能力丧失收入保险。但是,按照习惯我们依然把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称为人寿保险公司。
由于寿险公司经营的是被保险人转嫁的生存或死亡的风险,因此,寿险公司的定义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的寿险公司,是以公司所经营的产品为导向的,定义为人身保险产品的提供者或人身风险的经营者。现代的寿险公司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定义为人们所需保障及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例如,不少寿险公司声称要办成一个“最佳的服务公司”,而不是普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提供者”,这意味着寿险公司不仅要为客户提供人身保险产品,而且要以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因此,寿险公司以市场需求定义比以产品定义更为重要,这种定义要求寿险公司的经营必须被看成是一个满足客户各种服务要求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销售保单的过程。销售保单是短暂的,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持续的。例如,简易人身保险在普通人寿保险问世后逐渐被淘汰,但人们的人寿保险需求则是恒久存在的。因此,寿险公司只有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将自己定位为提供人身保险服务,才不会被淘汰。
二、寿险公司的功能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保险公司所发挥的功能十分广泛,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的功能,其中包括组织经济补偿功能、防灾防损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一类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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