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信惩戒机制组织结构是指失信惩戒机制中信用标准、惩戒手段的制定和实施所涉及的各管理机构和组织之间的构成及其关系,主要包括失信惩戒机制的主体、客体和中介机构。失信惩戒机制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系统的各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各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另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局和国家药品监督局。客体是社会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一些以信用信息的征集、评级等业务作为经营范围的机构。中介机构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披露,从而使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能为需要的人掌握,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使信用好的企业或个人能很顺利地得到贷款或交易的机会,使失信的企业或个人名誉扫地。
失信惩戒机制的信息传导系统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条信息通道。横向的传输方式有两条:一条是国内外政治、经济、人才需求信息与人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之间的传递渠道;二是国内各市场的发展变化与各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传递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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