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存统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实物配给和产品经济运行模式。自1951年开始,国家按照一切信用归国家银行的原则,确立人民银行作为“信贷中心、现金中心和结算中心”承担全国的资金供应和货币监督任务。在此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当中,各类金融机构按照苏联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建立起高度集中的“大一统”国家银行体系和模式,并于1953年建立集中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贷款管理方面,银行部门主要是坚持“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归还性”的“三性”原则,同时辅以反贪污、反挪用等财经纪律的约束,等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经济中的所有物资、原料、资金、产品和消费都是统收统支的,一切凭证按计划配给,所有单位的盈利全部上缴财政,亏损也由财政弥补。因此,这一时期的整个国家经济实际上可视为一个超级企业,国内各单位间没有以自由交换为特征的市场,一切交易、转移都是这个“企业”内部的计划调拨行为,在银行贷款资金运用上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风险可言。因为一切风险连同收益和授权都已上缴国家,国家承担了整个经济体的所有风险,银行通过制度方式系统防范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信贷风险也就无从谈起。
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信贷管理框架的初步形成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自此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简单出纳式的银行体制已难以适应提高企业、经济活力的要求,体制上的变革不仅给经济带来了勃勃生机,同时也使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动力和压力。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以及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使国内银行业逐步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转变。该时期,银行的信贷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贷款范围不断扩大,贷款种类日益丰富,如固定资产贷款、个体经济户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等品种相继出现。与此同时,由于银行建立初期的机制和经验有所欠缺,信贷市场建设尚不完善,而国有企业借款人长期在计划体制下高负债经营,自有资金很少,风险意识淡薄,经营效益较差,导致银行信贷风险暴露程度不断加大,不良贷款余额快速攀升。为搞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防范、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我国先后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备付金制度、贷款证制度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银行业信货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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