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衍生工具内部控制的专门指引。该指引规定,“除一般指引之外,金融机构应规定指导各职能部门营运的特定指引,比如针对投资银行、个人银行和资金业务部门的指引。例如,在资金交易和金融衍生品经营活动方面,应对交易员及其与经纪人的关系进行独立和严密的监督。”
2.衍生工具内部控制的审计。该指引规定,审计人员应评价机构审批程序、风险管理程序和内控系统的独立性及有效性。他们还应评估会计、运营以及包括风险限额合规情况与提交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报告的可靠度和时效性在内的法务和风险控制。除此之外,对于资金和衍生产品业务,审计人员应核实市场操作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报告路线是否是妥善及充分相隔离的,核实不负责日常交易的责任经理是否充分监察。
3.衍生工具交易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问题。该指引规定,机构应当提供合适/足够的培训并且能够很好地对与客户进行诸如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资金交易工具等更复杂产品交易的员工进行监管。机构还应当定期审查上述交易的书面协议和其他文档,以适应市场操作和法律的变化。
4.衍生工具的信息系统支撑问题。该指引要求,机构应当保证系统支持和运营能力与机构涉及的各种资金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适应。这种能力应当使机构能够高效处理和清算交易,及时、准确监管风险以及简要反映所有表内表外业务的内生风险。如果机构涉及保证金式资金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系统还应当能可靠地跟踪抵押价值。
5.衍生工具的估值问题。应当有清晰的政策和程序来独立、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估值。用于资金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财务会计核算的再估值的价格、利率、汇率和波动性因子应当从独立来源获取或被独立验证,不能由机构的交易员来决定。如果使用第三方出售的现成的数据源,机构应当很好地关注及控制,确保数据的可用性、质量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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