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为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分设征信公司,民营、外资征信机构数量有限,市场缺乏竞争,致使征信公司规模偏小,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公司。而且公司内部从业人员在专业知识和征信技术方面的差距也很大,行业整体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br> 四是征信信息条块分割、信息流通渠道不畅。如分布在工商、税务、银行、环保方面的企业征信信息的建设步伐正在提速,但由于各部门、各地区间管理权限和部门利益原因,资信封闭,收集困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推进的非银行信息的采集进展仍然缓慢,远远跟不上社会对征信产品的巨大需求。征信机构无法精确、完整、真实呈现企业信用方面的全部信息,给其向社会揭示信息带来了障碍。五是有些征信机构失去客观公正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和市场压力的威胁下,有些征信公司不能公平、客观、独立地披露受评者的真实状况,难以发挥其揭示市场信用状况的作用,信息滥用现象滋生。总之,信用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征信主体、征信机构、监管方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需要尽快明确一个高级别的主管部门,一是推动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有关政府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二是成立一个行业监管机构,重点放在惩罚机构违规操作上;三是建立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推动立法和行业自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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