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偿损失
补偿损失职能是指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在特定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职能。现代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一般包括: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保险的上述两个基本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分散危险作为处理偶然性灾害事故的良策,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补偿损失作为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的最基本反映,构成了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运用而不断出现的。概括而言,主要有融通资金、风险管理两种。
(1)融通资金
保险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对保险基金中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人必须提存与承保风险相一致的责任准备金,以备赔偿或给付,而这些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资金就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所以保险的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职能的发挥派生了保险的资金融通职能。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运用是以保证保险偿付能力为前提的,必须坚持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保险的资金融通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可以筹集大量资金;二是保险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渠道将资金运用于社会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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