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少数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受到政府保护和支持的特殊企业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外部表现来看,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既可能直接体现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能体现为代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意志或利益的经济实体。例如,中石油、中石化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制定和实施国家在石化方面政策的功能。
行政性垄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行政性垄断可能是维护出于公众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或者出于实施某种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性垄断等同于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还可能是出于维护并实现某些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特定的所有制企业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甚至是少数个人的利益。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性垄断又不同于国家垄断。在现实中,行政性垄断往往和自然垄断、国家垄断等纠缠在一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按照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和方向,行政性垄断被划分为行业性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行业性行政垄断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的下属部委,其作用范围在某些特定行业中。行业性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特别是各行业的主管职能部门,通过立法、部门条例和具体的产业政策等手段,控制这些行业的进入和具体的竞争行为,对这些行业的在位厂商实施保护和重点扶持。如电信行业由于牌照形成的强制性行政性进入壁垒,使得该行业形成了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等少数几家企业参与竞争的寡头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之前的信息产业部作为电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也通过各类行政措施或部门条例来保护这几家在位厂商的利益或协调它们之间的活动。
地方性行政垄断的权力来源于地方各级政府,其作用范围在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内。地方性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和由此导致的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要表现在贸易、投资、税收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市场分割主要表现为产品市场的地区分割和要素市场的地区分割。其中,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重要原材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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