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介绍银行卡的交易费——一个在个人、商户运用支票、信用卡和其他支付系统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被掩盖的问题。如今,交易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经济学家、律师和竞争监管者的极大兴趣。
大多数系统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的客户:提供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为双方价值交换提供便利的机构。有些则是三方系统,除上述两种类型的客户外,还有机构——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美国运通卡将个人信用卡客户的应收款项偿还给接收其所发行信用卡的商户。其他的系统有四方交易者(更确切地说是五方交易者),发卡方汇集持卡人的款项、收单方汇集运用其服务的商户、系统负责协调发卡者和收单方之间的款项转移。
三方系统的协调比较容易实现。一方面,美国运通卡获取商户(为其服务付费)款项;另一方面,将持卡人(依据所持卡类型不同付费)款项进行托收。四方系统中的协调问题比较复杂。收单方是将所有付款人款项支付给了发卡方还是保留了一部分?毕竟,发卡方在交易发生时需要收单方,收单方在交易发生时也需要发卡方。那么,应由收单方和发卡方相互协调还是由系统制定交易规则呢?这样的交易规则又应涵盖哪些内容呢?
交易费是发卡方或收单方之间相互支付的一种费用。几乎所有的支付系统都制定交易费的相关规则。早期美国银行业监管条例规定,支票必须按照面额交换——这意味着当时的交易费为零。在很多国家,金融机构协会运作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系统均制定收单方必须向发卡方按交易百分比支付费用的规则。ATM系统的规则各异。在ATM交易中,发卡方倾向于向收单方支付费用,但是贷记交易中该规则通常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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