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对官方出口信用的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列示了属于禁止性补贴的官方出口信用。j条款是针对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担保的:政府(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k条款是针对官方出口信贷的:“政府(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相同的货币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人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的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的优势。但是,如一成员属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的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本协定创始成员国属该国际承诺的参加方(或创始成员所通过的后续承诺),或如果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则符合这些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本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君子协定”的关系
k条款最后的豁免性规定实际上是专门为“君子协议”而设定的,旨在说明“君子协议”的参加方或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的成员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禁止性出口补贴。
对出口信用保险/担保来说,1997年6月通过的“Knaepen协议”和“君子协定”第23条都明确,信用风险的保费必须能够覆盖长期经营风险和损失。这一点与j条款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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