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程序可以概述如下:
1.公示催告应由失票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银行汇票应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应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应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应以付款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票据支付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
2.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书中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3.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止付通知,是指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付款人发出的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_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以公开的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的旨在敦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的一种告示。根据规定,公告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对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
5.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票据权利的主张,就可能出现票据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应将终止的裁定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就其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向法院起诉。
6.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申报票据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必须指出,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四、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由于它不是采取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而是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故称普通诉讼。
采用普通诉讼除了必须符合权利补救的三个条件外,失票人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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