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其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账簿,凡会计核算与税法相冲突的,以税法为依据。因此,本章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新修订版,含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关于房地产业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介绍房地产业务会计核算规范的相关内容。企业在具体核算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或增加会计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科目,可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应用。
第一节房地产业务相关会计核算科目
由于房地产核算科目比较多,本节主要介绍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当紧密的资产、负债、成本、损益类等12个主要科目。
一、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类科目
用来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房地产企业使用该科目主要核算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持有物业的成本。
二、开发产品
资产类科目。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买方,或者可以作为现房对外销售的商品房。
三、应付账款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房地产企业使用该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因接受施工单位劳务、购买设备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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