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对契约经济理论的借鉴
税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契约,它既有对契约规则有效运行的内在信用要求;同时也存在着由于相关主体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我们说,税收是一种广域契约、公共契约,“契约文本”——税法的相关条款的指向十分广泛。在税收活动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方的信息优势,即,各个纳税人对自己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等是完全清楚的;而作为征税方的税务机关却无法完整地占有这些信息。而这些信息资料与数据又恰恰是决定纳税人实际应缴税款的依据。二是征税方的信息优势,即作为税款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较纳税人更全面、更清楚地把握税收法规、政策等制度规则的内容(当然这种信息不对称还伴随着特定的权力优势),即使是再广泛的税法宣传,纳税人也不可能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得那样完整与具体。
(一)纳税人信息优势与税收信用风险
第一种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在做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对自己经营数据、资料的处理,人为地减少其计税依据的数字,从而减少其实际缴纳的税款。这样,在日常的税收活动中就会出现,不依法纳税的失信者可以得到更大的税收利益。而以税款支持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又不具备排他性,不缴税或少缴税者并不因此被排除在公共产品的享受范围之外。其结果是原来依法纳税的守信者转而仿效失信者的行为,形成明显的逆向选择趋势。
各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这种实例是举不胜举的。例如,多年以来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对于出口商品在出口环节将其在国内运行时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纳税人,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依据这个国际惯例,也规定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条款。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出口退税时,我们按照“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设计的退税率是:征税率17%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也是17%;征税率13%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也是13%。这种完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制度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由于一部分纳税人的失信行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退税)不得不做扭曲性的修改。也就是在仅仅实行了一年多的时间内,我们就看到,在商品出口环节申请退税的数量大大超过了其在国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样,政府财税部门不得不调低了出口退税率。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