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其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公开原则是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知悉行政信息、监督行政权力、维护自身权益。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领域,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是:第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进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目前,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应通过部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如何公开征求意见,《纲要》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尚无硬性要求。第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签发之后,应一律在政府公报、部门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予以公布,让税务行政相对人知悉。未公开的内部文件,如会议纪要、明传电报等,不能作为税收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法制统一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不同层级法律文件构成的。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在立法活动中必须保障这一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完整。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位阶法律性文件之间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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