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是当前我国增值税立法进程中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缴纳的一般流转税设定为两个,即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而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七大劳务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则需缴纳营业税。这种划分或“两税并征”在当时看来是必要的,但带来的问题也很多。例如:纳税人的一项经营活动可能会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导致所谓混合销售行为的发生;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可能既有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活动,也有缴纳营业税的经营活动,即所谓的兼营。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会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很多的不便。特别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有些经济行为是属于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货物,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提供劳务,确实无法分清,这样就给人们纳税带来了随意性。此外,“两税并征”还会派生出许多其他的问题。例如,同一种经营行为(如修理电梯),甲干需要缴纳增值税,乙干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又是不同的,所以,这样的税制很容易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再往深里说,由于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并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而营业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一般属于地方税,所以“两税并征”导致国、地税争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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