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2.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2)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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