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此之前的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如利润分成、利改税、承包经营等,都未能触及深层次的产权关系和资产收益分配关系,致使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不清、经营自主权不落实、自我约束及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而一旦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则有必要正面确定以产权清晰为基本前提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适应市场经济关于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
1994年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选择了100家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完善企业的法人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履行国有资本出资者职能;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即将试点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996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已遍及全国,达2343家。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同年12月成立了中央企业工委。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建立中央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外部监督。对国有企业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正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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