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任土作贡与贡土所宜也是贡、纳公平的表现。“任土作贡”即产什么就贡什么,也称贡土所产,传说这是行之于夏朝的贡法。所谓贡,就是以下献上。夏朝主要指九州之贡,即奴隶主、贵族向天子所进之贡,虽非百姓直接贡,但承担者是百姓。至于贡什么,贡的含义各时期不同,在夏朝主要指土特产,例如“贡金九品”的“贡”就是指土特产。这里的“土”,主要是指九州的土地位置、土特产品、土壤等级等等。“贡土所宜”即适合贡什么,就贡什么,所贡不一定是所产。据说这是西周实行的一种贡法。西周有“九贡”制度,“九贡”不是贡献九种物品,而是为满足九种支出而征收的物品,每一种贡都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品。西周实行“贡土所宜”这种贡的制度,大概是因为当时的经济比夏朝有所进步,商品交换有长足发展,故而有此种制度的产生。<br> 不论是“贡土所宜”,还是“任土作贡”,都是贡纳公平的体现,因为这两种制度的本意都是为了方便贡纳者。所以《逸周书》上说:“……公货少多,赈赐穷士,救瘠补病,赋均田布。命夫复服,用损忧耻,孤寡无告,获厚咸喜。”①<br> 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平衡协调税赋。为了实现贡、赋、役的均平,还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均平工作,这个机构就是“均人”和“土均”。《周礼》载:“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②“均地政”,即“均地征”,按土地征收贡、赋;“力政”,即“征发徭役”。不论是贡、赋,还是力役,都由“均人”加以平衡协调,做到均平征收。又载:“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嫩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③此句与上句相互重叠,但也证明“土均”同样是主持均衡征收贡、赋、役的机构。<br> 第四,分等征税与国宅无征。为了落实均平征收的政策,又根据不同的植物,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实行分等征税。《周礼》载:“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以时征其赋。”④近郊之地征收1/10的税,远郊征收3/20的税,甸、稍、县、都均属国都之外地区,故征收2/10的税,而对种植漆林的土地则征收5/20的税。由此可见,赋的税率制定依据了“轻近重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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