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财政监督,其目的主要是保障财政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事实上,相对于财政支出无限扩大的可能性来讲,财政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财政监督的目的还必须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征收和使用。发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英国,并迅速被全球发达国家跟进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目标就是提高政府效率(财政效率当然是政府效率的重中之重),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这些国家基本都取得了成功。对我国现阶段的政府效率低下问题,相信有识之士都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必须考虑财政活动的有效运行,实行绩效监督。
3.财政监督者及权力分工。
一般而言,财政监督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立法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下设的审计机关执行。它们具体负责监督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审查预、决算,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以及代表人民审计政府机关等。第二个层次是行政监督,由以财政部门为代表,并根据事项的不同而联合不同的政府机关来执行,这些政府机关主要包括发改委、政府办、纪委等。财政部门还可以细分为财政部监督检查司、各驻地方专员办以及地方财政部门专设的监督机构。它们具体负责财政活动的日常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监督,由中介机构、政协、人民团体、舆论、群众等来执行。社会监督者可以接受立法监督者和行政监督者的委托进行监督,也可以代表纳税人进行监督,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自行选择监督的形式、项目的内容。
4.财政被监督者。
财政被监督者是指财政监督的对象,是财政监督范围的具体化。一般而言,财政被监督者应当包含财政法规的制定者、财政政策的决定者、财政资金的征收者、财政资金的使用者等。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财政立法监督者和行政监督者本身也应当接受监督,这点非常容易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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