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研究综述
1.1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的一般理论分析
1.1.1 国外的税会关系模式理论和实证分析
1.1.2 国内的税会差异根源及其走向研究
1.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探讨
1.2.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比较和改进
1.2.2 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方法及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1.2.3 总准备金的来源和量化
1.3 保险税制改革
1.3.1 保险税制优化的评价标准
1.3.2 保险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定位和改革取向
1.3.3 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和准备金扣除政策调整
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构成与评估基础
2.1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界定
2.1.1 非寿险业务的内涵
2.1.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性质和构成
2.2 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重要性与目的
2.2.1 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重要性
2.2.2 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目的
2.3 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基础
2.3.1 通用会计准则为基础
2.3.2 法定会计准则为基础
2.3.3 纳税会计准则为基础
3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则间的关系及其变迁
3.1 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则间的关系
3.1.1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地位
3.1.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与偿付能力监管
3.1.3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和会计制度间的关系
3.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则间的关系变迁
3.2.1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趋向专业化
3.2.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财会制度趋于融合
3.2.3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则间的关系变迁
3.3 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3.3.1 改变偿付能力报表编制规则
3.3.2 重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
3.3.3 对监管人员素质要求提高
4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间的关系及其变迁
4.1 会计与税收的辩证关系
4.1.1 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
4.1.2 税收从宏观层面上影响会计发展
4.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4.2.1 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准则间的关系
4.2.2 税收法规的基本构成
4.2.3 不同经济条件下税会关系模式
4.3 保险会计制度变革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方法之变化
4.3.1 1984~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4.3.2 1993~1998年,《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4.3.3 1999~2001年,《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4.3.4 2002~2006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4.3.5 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
4.4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适用的税收法规变化
4.4.1 归属于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法规
4.4.2 针对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单行法规
4.4.3 具体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专门法规
4.4.4 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法规变革的评价
4.5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
变迁及趋势
4.5.1 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4.5.2 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
程度的分离
4.5.3 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5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理论分析及其检验
5.1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理论分析
5.1.1 不同的目标与原则
5.1.2 政府主导制度的制定
5.1.3 会计政策选择导致的差异
5.2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存现状和检验
5.2.1 样本和数据选择
5.2.2 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及检验
5.3 税会差异造成的宏微观经济效率损失
5.3.1 增加财务核算成本
5.3.2 提高税收征管成本
5.3.3 加重产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5.3.4 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5.3.5 抑制非寿险业的发展
6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务处理的国际比较
6.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比较
6.1.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不同说法
6.1.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与税务
处理方式比较
6.2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比较
6.2.1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和提取方法
6.2.2 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比较
6.2.3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要求贴现
6.3 总准备金的税务处理
6.3.1 总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3.2 总准备金税前不予扣除
6.4 对各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处理的
评价及启示
6.4.1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规定有待完善
6.4.2 巨灾准备金的会计做法有待考证
7 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建议
7.1 协调差异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7.1.1 会计与税收具有内在一致性
7.1.2 保险税制完善有政策依据
7.1.3 差异的协调已取得初步成果
7.1.4 税法直接授权财税部门
7.2 协调税会差异应注意的问题
7.2.1 理顺税收和保险业发展间的关系
7.2.2 体现非寿险业务的基本特征
7.2.3 坚持双向积极协调的原则
7.2.4 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相结合办法
7.3 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7.3.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方法
7.3.2 按精算方法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7.3.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
7.3.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7.4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7.4.1 严格税收征管
7.4.2 健全精算责任制度
7.4.3 加强财税管理层面间的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