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16】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1月份需要从乙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正好乙企业当月也需要购进甲企业的一批产品,于是甲、乙企业决定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销售各自的货物。已知乙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市场价为30000元(不含税价),乙企业需要的甲企业的产成品市场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价),甲企业这笔业务应交纳多少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17%=5100(元)
甲企业以物易物方式实际需交纳增值税=5100-5100=0(元)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而不以货币结算来实现货物的购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的,购销双方应作购销处理,并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购进的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计算
【例2-17】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向购货方收取产品包装物押金3510元,至2010年1月1日尚未收回对方退回的包装物,根据合同的规定包装物押金不再退还购货方。企业不退还的包装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3510÷(1+17%)×17%=510(元)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因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或没有超过合同实际约定时间的包装物押金,不并人销售额征税;若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以一年为期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则应并人销售额计征销项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应记得将需要征税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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