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文嘉,李凤梅(2005);罗荆,唐红军(2006)都关注到了澳大利亚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法制化的特点。<br> 刘剑文(2005)注意到了澳大利亚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决策机制,认为其“建立一个准独立的、以设计与改革拨款制度为目的的拨款委员会”的经验应该学习,但是未继续深入探讨。<br> 孟添,张恒龙(2007)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并认为,“经过多年的调整与完善,澳大利亚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细致、最全面、考虑最周全的转移支付制度。”但是对于这一结论并未深入阐释。<br> 王泽彩(2007)介绍了澳大利亚均等化转移支付分配的基本流程,认为“澳大利亚自1933年建立均衡拨款制度后,经过多年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既考虑州政府收人能力,又考虑支出需求,及地区间公共服务成本差异的,自上而下的公式化因素法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最完善、最全面、又高度公平的财政均衡制度”。但是,该研究同样未能就澳大利亚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优势开展进一步的阐释和分析。<br> (3)第三类文献则对澳大利亚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开展了相对深入的分析,并得出了若干研究结论,部分论文还针对我国提出了实践性的政策建议。<br> 财政部科研所中长期财政政策考察团(1992)宏观地介绍了澳大利亚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置,将中央政府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视为其转移支付制度高效表现的关键原因。但是研究中尽管提及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分配以及(;GC的设置,但是未曾展开讨论。仅认为澳大利亚“形成了一套在当今世界上被称为最完善、最全面、公平程度很高的财政均等化制度”。同时,进一步认为澳大利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估算方法的突出优势在于“一是客观性强,统一制定数十种影响因素,所有地区均按实证统计数据和统一公式加以标准化得出不同权数,再计算出具体数额;二是贯彻政策意图的稳定性好,来自地方的‘讨价还价’式的争执,充其量只能影响某些因素的设定及其评估结果,而很难对数十个因素构成的公式体系所内含的总的政策导向发生重大的冲击和影响”。由此,建议要尽快学习澳大利亚经验,实施转移支付分配中的因素法。<br> 李克平(1996)注意到了澳大利亚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决策机制和联邦拨 款委员会的设置对于整个制度运行的重妻意义,并认为:“澳大利亚现行的财政转 移支付制度在其国内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对一般目的拨款的财政均等化原则给 予很高的评价,拨款分配模型具有客观、中性、公开、规范的特征,为各方面所赞成。<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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