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公民虽然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资助或补贴等,但同时又要承受到加税的痛苦。抗税运动之后,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从收支统一的角度来寻找实现公共计划的手段,比如将政府资助或补贴类的公共计划支出寓于税收中,直接减免这部分税收,民众不用缴税,政府也实现了公共支出。这样既免除了税收博弈的痛苦,又避免了通过支出部门之手可能产生的腐败和效率流失。这种办法通常被称为“税式支出”。1988年,美国政府采取该方式对住房的税式支出高达1470亿美元,而通过住建部门直接投入的住房开支仅为80亿美元,两者的比例达18:1。英国除了让民众直接参与制定住房政策外,还为民众提供了与政府直接的住房支出相当的税式减免。这些国家之所以乐于此道,就是因为,政府通过减免低收入者的住房购置税来补贴其购房计划,其效果可能比政府建经济适用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还要好。相关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因税式支出形成的个人收入税税基侵蚀大多在10%~30%之间,最高的荷兰达50%。①可见,税式支出已成为这些国家政府福利供给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其优点除了减少了缴税环节、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支出环节的腐败和效率流失外,最重要一点还在于其隐蔽了政府预算的规模,给民众造成了一种“小政府”的假象,从而削弱了民众抗税的冲动。因为税式支出的这部分金额并没有经政府之手形成税收,也没有经政府之手直接支出,当然就不可能编人政府预算。
其二,采取“堵”的办法。所谓“堵”就是严格税收执法、严防税收征管腐败、严打涉税犯罪,使公民纳其应纳。尽管“税收尽可能少、服务尽可能多”是公民对待税收和公共服务的一般心态,但公民同样清楚“世上没有免费大餐”,因此,理性的公民并非一味地准备不纳税,他们只是需要在税收和公共服务之间选择平衡点。如果出现税收腐败、对偷逃税款行为打击不力而让公民感到税制不公、发现他们的付出得不偿失时,选择退出税收体系的公民就会越来越多。因此,通过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促使公众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维护公平纳税的社会氛围,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必要举措。税收惩罚措施一般包括经济惩罚和刑事惩罚两类。比如,美国税法规定:“任何人有意企图以任何方式偷逃法律规定的征税,将被定为重罪,可处以罚金100000美元(法人则处以500000美元)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两者并处,并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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