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布实施裁厘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的统税制度。所谓统税,就是对某些国内工业品按一物一税的原则,一次性征税后即可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捐税。这是国民政府在裁厘过程中,为了弥补财政收入的减少,参照西方财政经济学说而开创的一种新的国内贸易税,成为国家的一种新财源。统税试办于1926年12月,当时武汉国民政府将名目繁多的卷烟税捐划一,称为卷烟统税,一律值百抽12.5 %,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试行。1928年1月,正式公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凡交纳统税的卷烟得以行销全国,不再交纳其他税捐。至此,一物一税的卷烟统税才算名副其实。按照财政部征收统税条例,所课征对象是:凡在本国制造或自外国输入之棉纱、火柴、水泥三项。此外又将原来的卷烟统税处扩大,成立了统税署,专门负责征收以上几种新税。后来把1928年6月开办的麦粉特税也归统税署,故有五项统税之称。1933年,又将熏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范围。1935年水酒实行统税,统税项目大大增加。统税是对货物征税,其特征一是统税在货物出厂时征收,凡存放厂栈未运出的货物,不得课征;二是统税以一物一税为原则,不得重复课征;三是统税是一种内地税,凡国外输入的统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的,与国产商品同样纳税。凡已纳统税的出口货物在向国外运输时,准予退税。统税征收办法分为三种:一是驻厂征收;二是驻场征收;三是商人自报,征税机关征收。
1931年的这次裁厘也并非一帆风顺。各地方政府表面拥护,叉往往以各种借口要求延期,或有的地方执行不力。东北三省1931年1月1日均未实现裁厘,因东三省骤然失却大宗收入,将由何处弥补,亦须从长计议,经张学良司令官向中央商请展期三个月,以资准备。汕头潮海关在宣布裁厘以后,潮海关计十九处子口,自元旦起已停征者只有三处:府馆口、东陇、黄岗,其他仍继续征税。全国其他地方也有继续征税的税局。平绥路裁厘后,尚有二十七处税局存在,平绥路厘金停征者十三处,续冬者十六处,半裁半征者十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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