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事权外延是事权职责之内事务所相关、延伸、派生的一系列事务。事权内涵是基本事务,而事权外延则是拓展后的相关派生事务。事权内涵是小口径事权,而事权外延则是大口径事权。
3.事权的历史认识。
事权从历史角度认识,它是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与社会形态而变化的。在人类社会的古代与近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事权都没有民主与法律的含义,也就谈不上规范,国家事权是由国王与皇帝个人的意志所决定的。由于受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影响,国王与皇帝个人思想的开明与否,决定着国家事权的范围及规范程度。如果是开明君主,他个人主观认识符合客观事权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履行其职责,就会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殷实。如果是昏君,依照个人喜好履行其职责,就出现社会动荡、经济萧条、人民生活贫穷。可以说事权的范围与层次,在历史上是由君主个人所决定的。
4.事权的现代认识。
如今现代社会的事权与古代社会相比,人们的认识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事权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职能、职责的权力,这种事权是在法律基础与范围内所履行的权力。无论国家政府还是各个部门,无论国家政府官员还是一般公务员,都要履行自身所拥有的内在职能、职责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这种事权是客观的、天然的、内在的、不能随意改变的权力。事权还是一种民主、规范、法律的权力,作为现代国家讲求依法治国,事权作为法律确立的内容,一定是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规范而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不履行其事权,就是一种失职、渎职及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可见,事权在现代社会是反映人民大众共同意志,在国家法律限制下内在规范的权力,不再是个别国家领导人主观意志的体现。
二、事权的研究范围
对于事权的研究,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探讨,不同层面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就其共性而言,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认识基础。
1.宏观层面的认识。
事权范围从宏观层面来看,应该包括国家、政府所拥有的一切事务而进行处理的权力。在一个国家内,代表国家形象的最高立法机构人大(众议院)与行政机构政府国务院,就是站在国家宏观层面角度,对于国家各个领域的工作进行立法,并对国家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与批准。国家的公共事务如国防、外交、检察、法院等有关国家安全、安定的事务;国家的社会事务如公安、民政、宣传、宗教、文化、教育、卫生等;国家的经济事务如生产、市场流通、消费、分配、财政、金融等。这些宏观层面的事务都是国家制定法律规章制度,以此进行规范的管理事务,并进行相关处理决策。
2.微观层面的认识。
事权范围从微观层面(包括中观)来看,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内的一个地区、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企业、甚至家庭,所拥有的一切事务,而进行处理的权力。这些事权一般不构成宏观事权,但是它是宏观事权考虑的因素。对于一些特殊性的微观事权,如地区性自然灾害、瘟疫等,则可能成为宏观事权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种特殊性微观事权应该是事权研究范围要考虑到的因素。
3.主体层面的认识。
事权范围从主体层面来看,主要是指处理事务运用权力的主体。既包括宏观方面的主体,如国家、中央政府以及中央各决策部门;又包括中观与微观方面的主体,如各级地方政府与决策部门,一个部门、单位、企业,甚至家庭。主体事权既包括其主观要承担的事务,又包括其应该承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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