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减轻税收负担的结果。无论是偷税,还是避税,都要造成减轻税收负担的结果,即实际所缴纳的税款少于没有进行相关的安排之前所应当缴纳的税款。
偷税与避税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不同。为实现偷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税法所明确禁止的三种行为:即“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除此以外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不能构成偷税。而为实现避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非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即非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税法,包括所有的法律。
(2)实施行为的时间点不同。为实现偷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实施,而为实现避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或产生时实施。
(3)法律责任不同。对于偷税行为,除追缴税款以外,还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时还应当进行处罚(一般为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避税行为,一般仅调整应纳税额,并不加收滞纳金,更不能进行处罚,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为是非违法的,如果对纳税人非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
3.避税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1)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打“擦边球”,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对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纳税筹划则是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遵循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为了省税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
(2)避税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纳税筹划从形式到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收法律予以保护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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