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披露信息的理由
传统西方政治学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主要有两种看法:契约论和掠夺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致力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契约方法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提供一个经济的使用资源框架,从而促进福利的增加。”①掠夺论则认为国家是某个集团或阶级的代表,是统治者掠夺被统治者的工具,“掠夺性的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②显然,这两种理论所描述的国家都能为历史与现实所佐证,但它们都是不全面的。诺斯用“暴力潜能”分配理论对这两种国家起源论做了统一,他认为作为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国家对暴力的使用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平等分配。”在他看来,国家是一种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这样一个组织在界定和行使产权时具有天然的垄断陸,同时在追逐自身垄断租金最大化的行动中也具有绝对的优势。巴泽尔对诺斯的国家理论做了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国家是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但人们只有当暴力实施者滥用权力的倾向能被有效制约时,才会使这种实施机制(国家)出现。
按照这样一种观点,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它所具有的强制力使它在提供秩序和界定产权方面效率最高,同时这种强大的暴力也使得在缺乏足够约束力的情况下对和谐社会存在的威胁最大。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国家的力量总是在促进社会发展,国家的强大不仅可以用于保护产权和保证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足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掠夺。对于国家这一制度性安排,我们形成如下认识:第一,国家是市场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第二,国家的产生有其负面影响;第三,这种影响是多重博弈的结果,政府对公民或保护或是侵犯,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一方面需要适当的产权制度和合同法以保障产权不受侵犯和合同的完成,另一方面,也需要一种制度保证政府在进行产权保护的同时不会对公民财富进行掠夺。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一般由政府作为代替者)可以被认为是内生性规范秩序的一个方面。对这样一种观点的接受,有助于我们对所要展开的论题做清晰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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