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分别两种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第一种情况仅仅是商品质量不合格,也就是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据此,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如果是因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只能向销售该商品的经营者提出,打官司也只能起诉销售者。例如:
余某去年底在外地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照相机,不料今年初就因为有质量问题毁坏了。他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该厂的负责人称,“谁卖给你的,你找谁去,我们只管生产,不直接与客户打交道”。余某认为到外地找那家商店很不方便,在本地又不知怎样处理,因而处于两难之中。此案,余某购买照相机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只能向卖给他的那家外地电器商店提出,解决纠纷也得找到当地的消协会或工商局、质监局等,起诉到法院一般也应当向商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参见下文“(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电器生产的厂家一般都在较大城市设有维修站点,余某可以拿着购物发票和保修单到维修站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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