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议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其目的有三点:一是保证各成员被允许采取的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不能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二是通过建立多边规则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三是将SPS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SPS协议的主要原则
SPS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科学依据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以及风险评估与保护适度原则,各成员之间的SIS争端大多以此展开,理论与实践中有关该协定的法律纷争也多集中于这三个原则。①
1.科学依据原则。
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维持。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来实施SPS措施;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否则必须停止实施措施。
但是科学证据原则对于出具这一科学依据的权威机构无明确规定,这极易引起成员方之间对于某一卫生检疫措施是否具有科学性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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