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做如下划分: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习惯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并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日期及时通知卖方,也即按照要求发出装运指示给卖方。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并于货物到港时及时受领货物。
3.美国对FOB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中对FOB的解释与上述解释却有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美国对FOB笼统地解释为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因此,从美国进口货物签订FOB合同时,必须在FOB后加缀“V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读者在与美国客商做生意时并不需要牢记美国的特殊规定,只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试用的贸易术语后标注:“本术语受《2000通则》约束”即可。
4.FOB术语下装卸费用的规定
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易在装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明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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