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品是社会的一种基础性保障资源,有很多的特殊性,所以我国一直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市场全面开放较晚。2004年5月,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改革思路。2004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自由流通,粮价市场调控”标志着我国探索多年的市场化流通体制的真正形成,农产品现代物流也有了市场化的发展环境。
2.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取向
农产品的流通既是一种普遍意义的商品流通,又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特殊意义的基础保障性资源、战略性资源的流通。尽管人类已经进人到了太空时代,但人类在地球上得以生存依旧离不开对食物的需求,包括农作物种植和牲畜饲养繁殖的农业生产仍旧是为人类提供食物的唯一方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基础上,没有其他产业可替代农业的作用。因此,农业生产和消费的特殊性以及农产品所具有的不同于工业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流通的特殊性。
农产品流通既要解决很多的社会性问题,又要充分重视农产品流通本身的经济性问题。农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持社会安定的战略性资源,农产品的社会性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农产品流通的社会性。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产品最终都是以商品的形式在社会上流通的,因而农产品也应该具有商品的一切经济特征,农产品流通的经济性就是由农产品的商品属性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农产品的经济性是农产品流通的根本动力,也是农产品流通与物流按经济规律运行的根本原则。
农产品流通同时具备经济性和社会性这两个基本属性,只有认识和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及平衡问题,在运行中才不会产生矛盾。农产品流通的社会性与经济性同时存在,农产品流通的社会性是经济性存在的理由和基础,经济是为社会服务的,农产品流通只有通过经济的手段才能更有效率地为其社会性目标服务。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之所以走过了这么漫长而艰难的历程,除了客观条件不成熟以外,主要还是没有彻底地认清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把农产品的社会性和经济性做了对立面处理,过多地使用了计划和行政的手段来保证农产品社会性的实现,忽视了农产品在流通中的商品特性和经济特征,违背了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降低了流通效率和效益,制约了整个农业系统的协调与发展。
农产品按照一般环节在社会上进行流通,本身就存在经济性问题和市场性问题,政府只是规范市场和经济的运行,并为市场和经济服务,而不是靠参与、垄断或替代市场来主导经济。政府的直接参与容易破坏市场和经济的公平与规范,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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