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建设角度讲,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影响电信监管制度的独立性。由于国有电信运营企业是电信产业最重要的经营实体,其兴衰成败决定了整个电信产业的命运,因此无论是监管政策还是产业政策的制定,甚至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国有电信运营企业都是它们主要的实施客体。尽管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政府宏观管理职能与企业所有者职能的分离,但由于职能实施客体相同,不同职能的实施之间产生交叉和干扰,而且缺乏相应的、具有很强约束力的、能够具体规范划定不同职权部门职责的法律法规,对电信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的各个部门之间出现权力归宿和责任判断的分歧,电信监管边界模糊,严重制约和干扰了电信监管政策的独立性。
从市场方面看,强大的国有产权影响了电信监管权威性和独立公正性的形成。由于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相应法律法规尚未出现,面对强大的国有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执行手段;而电信监管机构在执行职能时,必须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顾虑重重,这些都限制了电信监管机构,致使其不得不依赖对国有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职能来实施监管。不少专家学者提出独立监管必须实现政监分离,可是在单一强大的国有产权结构面前,实行政监分离只能致使电信监管部门丧失监管能力。要形成独立的电信监管机制,培养符合产业发展的电信监管能力,必须对国有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开放电信市场准入,让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市场,形成多种产权并存的市场格局。
2.多种主体的市场结构对电信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这些政策加速了电信市场对非公有资本的开放。另外,WTO也要求电信市场对国外资本开放。这种多主体、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结构,从根本上要求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制度。对电信监管改革而言,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电信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确立提供了客观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对电信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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