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奥普曼(1996)首先根据德诺伊(Dernoi)的研究,将非都市区旅游(non.urban tourism)划分为荒原旅游(wil-derness tourism)和乡村旅游,前者是指荒原地带、国家公园、森林公园以及一般无人区的户外休闲;后者则包括农场旅游(farmtourism)以及乡村地区和社区的非农场旅游。在此基础上他将乡村旅游界定为:在非都市区的旅游,这里人类从事着与土地相关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农业;人类的永久性存在是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大都市中心、乡村地区的游客中心、健康度假区的旅游活动都不属于乡村旅游。乡村中的第二居所(second homes)也被他排除在外。奥普曼特别强调住宿地在乡村旅游定义中的意义,认为居住在城镇或度假区而在白天到周边乡村地区从事徒步旅行等活动的游客只能算作乡村远足者(rural excursionists),而不是乡村旅游者(rural tourists)。
莱恩(Lane,1994)声称乡村旅游必须在功能和规模上都是乡村的,以源于当地的传统为基础。对于乡村开发的意识形态而言,作为大众旅游(一种规模而非范围的旅游[a tourism 0fscale,not scope])的对立面,莱恩的定义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Nilsson,2002)。按尼尔森(Nilsson,2002)的说法,乡村旅游不仅是一种普通的旅游,更是一种基于何谓城市何谓乡村之思想观念的生活风格。在这方面,它与某些类型的替代旅游,特别是生态旅游相符。他还认定,无论乡村旅游的定义如何,重要的是,将乡村与城市区分开来的特质将如其他旅游类型一样被商品化并包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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