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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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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道路交通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3054
  • 作      者:
    张佳丽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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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分类合理、结构严谨的法律汇编,作为工具书、案头书,是万万不行的。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录齐全、主次分明的政策汇编,把国家的大政方针、红头文件了然于胸,也是万万不行的。而且,政策往往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制定的原因。不能理解政策,就不能理解法律。
    有鉴于此,我们推出“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让读者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规定,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现实难题做好准备,为维护权利、争取利益做好准备。
    《中国劳动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围绕着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展开,按照老百姓对法律问题各权益保护的认识编排结构,既简单,又方便,还实用,尽可能让读者找得着、看得懂、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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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八十七条[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笔录的制作]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关于鉴定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决
    定第九十一条[处罚的决定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行政拘留的折抵]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关系]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陈述与申辩权]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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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二、车辆管理
三、道路管理
四、公路建设
五、道路运输
六、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
七、交通事故处理
八、机动车保险与理赔
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十、交通税费
十一、地方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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