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最基本的大众化出行服务,用于保障居民(尤其是低收人人群)最基本的日常出行,属于日常生活的必需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相对而言,出租车主要是为收入水平较高的消费群体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其服务对象虽属公众但并非大众,虽属日常生活需要但并非基本生活必需,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运输服务,不属于城市公共事业应当向公众提供的普遍服务项目,公益性相对较弱。
综上所述,由于出租车的共享程度不及大中容量公交广泛,而且具有更接近于私人物品的性质。因此,现阶段绝大多数城市将其定义为非公益性的公交方式。实践中,出租车的市场性与公用性并行不悖。由于公益性“弱”,出租车的运营完全由市场机制主导,又因其囿于公交范畴,行政干预充斥于行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市场主体(出租车经营者)的非市场性特征浓重,由此引发的摩擦与冲突铸成了出租车行业的诸多“顽疾”。
1.2 出租车的定位
出租车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不经济与不可或缺两个特性。所谓不经济,是指相对于大中容量公交,出租车是一种效率低,对环境和道路交通压力大,便捷但不经济的公交方式,不宜作为城市公交的主体形式。所谓不可或缺,是指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必然会对出行提出更高要求,如舒适、方便、快捷等,而这些要求是大中容量公交所不能及的,除了私家车能提供这种服务外,便是出租车。相对而言,出租车比私家车可持续,因此出租车需要保持良好发展。
依据出行目的,出行需求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工作性出行和非工作性出行,其中,工作性出行又可细分为“公务、业务”出行和“通勤、通学”出行两种,非工作性出行也可以细分为“生、老、病、事”出行和“购物、旅游、娱乐”出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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