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公共事务的概念<br> 从历史来看,公共事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一个人类活动范畴。早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就产生了一些有关全体社会成员(氏族成员)共同利益的事务,如防洪、水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调解内部纠纷、占星、巫医、祭祀、文字研究、历法研究,以及道路、桥梁的建设和维护等。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产生而氏族消亡,原有的且日益繁杂的公共事务就被政府接管,并成为政府的最基本的职能之一。<br> 从理论来看,“公共事务”这一概念18世纪就在西方产生。最早系统论述社会公共事务当推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规定其理想的“守夜型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事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害;第二,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分割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或者维持决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①<br> 因此,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整体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那些社会事务,是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对社会全体公民基本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范围广泛,从劳动管理到国防、行政、治安等国家事务,以及法律事务、艺术、教育、科学等都在其中,且其范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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