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部分地区,“村改居”改得并不彻底,社区管理依然要大量依赖改制后的实业公司。如黄村,改制的主要目的是将黄村实业公司改造成一个纯粹的经济主体,但事实上,大量的卫生、治安等社会事务并没有剥离。居委会由于刚成立,且政府投入有限,而新成立的街道办和居委会因为人员较少和经费短缺,难以承担新社区管理的工作。实业公司会对居委会在经费和日常工作上进行支持。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实业公司和居委会的工作会出现重叠现象。
(2)新成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依然有大量的村两委运作的痕迹,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公司支部书记由原村党支部选举产生,公司党支部书记尽管并不担任董事长,但却是公司一把手,董事长由股东大会确定,主要负责公司具体事务。同时,公司并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在原村村民教育、医疗和养老方面有大量开支,公司还要配合上级政府完成下达的大量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运转也需要上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如在建房报批、公共建设经费审批和防止腐败等方面。
(3)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新成立的实业公司具有很强的社区性和行政性的特点,采取的是党、社、企合一的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相互重叠,两委和两会的同时存在可能引发公司内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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