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组统计数字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本地当时陂塘灌溉的实际暂且不论,值得注意的是所见后来陆续纂修的康熙《西江志》、雍正《江西通志》、同治《南安府志》、光绪《江西通志》及县志的有关内容,除些许因转抄、计算等故导致的差异外,基本与这组记载相同。④其误差如大庾县义新都神前等3陂的灌溉面积,嘉靖《南安府志》记作“三顷五十八亩九分”,乾隆《大庾县志》、同治《南安府志》、雍正《江西通志》、光绪《江西通志》皆记作“五十八亩零”。再如南康县有庙前等4陂,嘉靖《南安府志》及嘉靖《南康县志》、同治《南康县志》皆记其灌溉面积为.5 59亩,同治《南安府志》却记作821亩。原因似乎出在同治《南安府志》将紧接庙前等4陂之下的礤口等4陂的灌溉面积821亩记在了庙前等4陂名下,从而漏掉了礤口等4陂,等于把两条材料合为一条,少计了559亩灌溉面积。又如关于南康县严邱、老山、绿村等8陂的记载,上述诸志中,刊行最早的嘉靖《南安府志》及同治《南安府志》中,南康县属并无此8陂内容,而嘉靖三十四年(1555)刻本《南康县志》和雍正《江西通志》、康熙《南康县志》、同治《南康县志》、光绪(《江西通志》都将此8陂记在南康县名下,且载明灌溉面积为1263.5 亩。所以出现这种差异,当与行政区划变动有关。正德十二年(1517)析分南康县西北乡等地设置崇义县(属南安府),前述8陂实为当时南康县过割归崇义县之数。对此,嘉靖《南安府志》已有明确反映,即将前述8陂记在崇义县尚德里属下(陂名、灌溉面积皆一致,且该里当时仅此8陂),故南康县属当然不再有此8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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