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它是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5)离职者的赔偿。它是对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征地而失业发生的损失的赔偿。
(6)事业损失赔偿。它是对公共事业完成后造成的噪音、废气、水污染等损失的赔偿。
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多数国家是以被征土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不同的只是市场价格的计算时间。其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是以在正式的政府征地通告发布日的市场价格,或最终裁决日的价格,或正式征收日的价格为准,如德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印度、马来西亚、我国香港地区等。有些国家为了抑制土地投机,把标准定在若干年前的被征土地的市场价。例如,瑞典对征地补偿价格的计算,是以10年前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的。法国虽然参考土地征收日的被征土地周围土地市场价格,但是还要以最终裁决日一年前的被征土地的用途为准确定地价。法国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相对冻结了土地的价格,同样是为了防止投机买卖土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
现代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般是货币补偿。但是,考虑到货币补偿一旦在土地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跌的情况下,被征收者所领的补偿金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许多国家都相应地规定了一些例外的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同时兼用。例如日本,除现金补偿以外,还有替代土地的补偿、拆迁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除现金补偿外,也有代偿地的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另外,也有些国家或地区采用“土地债券”的方式进行补偿,如韩国、津巴布韦、我国台湾地区等。
五、土地征收的程序与司法保障
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有效遏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为私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各国对土地征收程序都有着完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正性、合理性、公示性与可操作性。例如,日本对土地征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依其《土地收用法》,公用事业的营业者即起业者在需要征用土地时,需经以下程序:
(1)须向建设大臣或都督府县知事申请。
(2)起业者与地权人达成征购协议。申请得到批准后,起业者确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人,登记被征收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起业者与地权人双方对赔偿额无异议可达成征购协议。
(3)征购协议须经征收委员会确认,若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起业者可申请征地委员会裁定。在听取当事人和第三方的意见并慎重审议后,征地委员会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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