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方所属的两类上市集团而言(如图5.1所示),在中央和地方不断地调整财政关系的过程中①,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标志和重要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通常会对其资本投资给予资源配套、地方保护和政策支持,客观上均为两类终极股东聚集控制性资源、谋取控制权收益创造了条件②。但由于地方政府干预和运营模式的差异,两类地方上市公司终极股东通过资本投资谋取私利的约束条件和实现程度各异。
地方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两类上市公司都具有多层级的股权控制结构,相对复杂的治理结构和委托关系,客观上提高了终极股东自利性资本投资行为的隐秘程度。两类上市公司通常与地方政府有着超产权的政治经济联系,尽管地方政府的公益与社会服务目标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两类终极股东独占控制性资源的程度,但基于就业、稳定与政绩目标的综合权衡,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利用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平台完成可视性好、易宣传、见效快的项目,缺乏推动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技术投资和R&D投资的内在动力。同时,两类股权控制模式相似的上市公司由于在运营模式上的差异,可能导致终极股东自身投资取向与谋利能力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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