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再担保体系
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800家,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与拥有成熟担保体系的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国相比,我国担保体系目前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现有的担保体系中,各担保机构大多单打独斗,风险集中在各担保机构内部,没有可以提供风险分担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担保机构很难与银行签订高比例放大倍数的合作协议,限制了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提升。因此,建立再担保体系是我国担保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2)基本具有了政府扶持政策的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为促进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国务院2005年出台了《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起草《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所有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是对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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