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成立独立投资促进机构的,相关职能由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处或投资促进处实施的有5家,所占比例为14%,它们是:内蒙古、湖北、湖南、贵州、新疆建设兵团。
(2)成立时间。调查显示,中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成立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集中建立投资促进机构,这一时期建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占到调查总数的12%。绝大多数投资促进机构的建立集中在2000年以后,所占比例为70%以上。
(3)主管部门及单位性质。在投资促进机构的发起部门中,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约各占一半。调查显示,投资促进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地方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的多为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招商局、招商引资办公室;商务部门主管的一般为投资促进中心、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在单位性质上,各投资促进机构中,属于政府编制的约占57%,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约占41%,属于企业化管理与运营的只占2%。
2.组织和规模情况
(1)职员数量。在职员人数上,约有39%的省市级和地市级投资促进机构的职员人数在10人以下,10~20人的为35%,20~30人的为10%,30人以上的为16%,县市级投资促进机构职员人数则更少。投资促进机构在职人数分布不均匀,这虽然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投资促进和投资服务的工作量有很大关系,但经济发达程度与投资促进机构的职员数并不完全成正比,调查显示,山西、北京、广西、天津等地投资促进机构的职员人数处于前列。
(2)工资标准。目前,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的工资水平主要是参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这一比例占82%。按当地企业工资水平执行的只占6%,自定标准或低于公务员标准的约占12%。84%的投资促进机构职员工资没有实行绩效挂钩,只有约16%的机构实行了绩效挂钩,或按业绩发放奖金。这一情况与中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性质特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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