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方面,地方政府不应该成为土地用途变更的最大受益者。这是在土地用途变更方面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基本前提。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特定年份可变更农用土地用途的面积。农用土地用途的变更权由哪个或哪些农民集体获得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在竞争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权阶段,所有合乎要求的农用土地都可以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只有出价高的农民集体才有可能获得稀缺的土地用途变更权,所以地方政府的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权收益最大化目标是能够实现的。一般来说,农用土地的区位越好出价越高,即土地用途变更权被区位好的农村集体得到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这种市场取向的做法不仅具有公开和公正的特性,而且能够满足非农化、城镇化的要求。由于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是农民集体的自主选择,同时也消除了农民抵制农用土地用途变更的集体行为。
在企业竞争非农用地使用权阶段,所有合乎要求的企业都可以参与竞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企业的竞争就是愿意为获得非农用地使用权支付多少地租或股金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实现了地租或股金的最大化,农民集体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采用这种做法,农民可以得到稳定的地租或股金收入,企业的支出主要是有了生产经营收入之后的地租或股金支出,为获得非农用地使用权的购地支出急剧下降,对企业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当然,农民集体也可以采取让渡非农用地所有权的做法。非农用地的所有权究竟归农民集体所有还是不归集体所有,是农民集体与资本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农民集体以土地人股而成为企业股东,并获得持续性的股权收益,企业主要承担股权分红的责任而无需为土地购置进行巨额贷款,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和产品成本,很可能具有多赢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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