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治理机构。日德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与美国大同小异,基本上也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架构,只是德国实行“监事会——董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德国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解除理事会和监事会个别成员的职务等。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德国公司设有“监事会——董事会”双层制的董事会结构,即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任命和解聘理事、对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等,类似于美国、日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行动,但不具备任何管理功能,这就要求理事会成为一个有关公司营运信息的最重要来源。理事会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执行机构,相当于美国、日本公司中的经理班子,其成员由监事会任命和解聘。
(2)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银行对企业股份表决权的集中拥有和银行在监事会中的特殊影响。虽然德国银行所持有的股票只占所有上市公司股票的14%,但银行除直接持股外,还是其他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由于银行可以代表储户用储存的股票进行投票表决,德国银行通过自身持股及委托投票这两个主要手段,往往控制了许多大公司的股票表决权。股票表决权的集中为银行控制公司的权威实体——监事会奠定了基础。成功进入监事会后,银行实际上同时获得了左右公司经营管理的两个条件:一是可以选择合适的理事会;二是更为广泛便捷地获取企业方面的信息。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