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全通道网络”的沟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对于紧凑的反倾销应诉程序来说,许多企业可能还没来得及进行全部的沟通进而寻找到合适的应诉合作对象,就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应诉阶段,从而使得协调难以进行,各企业只能在应诉中各自为战。最后,由于应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特性,为一些企业搭便车提供了可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会隐瞒真实信息,逆向选择成为可能,使得寻找有效的应诉合作对象更加困难,例如,一般来说,出口量越大的企业应诉愿望越大,积极性也越高,因而也就容易成为合作应诉的主要成员,但是,当与别的企业进行沟通时,出口量大的企业为了让别的企业承担应诉的主要成本,会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报称自己的出口量很少,以求让别的企业去应诉而自己搭便车,或者自己承担尽量少的应诉成本,当这样的企业数量很多时,寻找合作对象就会很困难。<br> 相对于“全通道网络”信息联系方式而言,以“轮式网络”信息联系方式寻找反倾销应诉的合作对象则有许多的优势,它使“全通道网络”中的市场运作组织化。在“轮式网络”中,处于位置M的,仍有多种选择,其中之一是反倾销涉案企业中的一家企业,选择之二是政府。但是,在遇到反倾销时,以企业或政府来扮演临时协调组织者的角色,虽然比起每个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节约交易费用、提高效率,但仍然会遇到信息不对称下企业隐瞒真实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还受到作为协调者的企业或政府在反倾销领域自身经验的局限。因此,以企业或政府作为协调者是不合适的。相对于企业和政府,作为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商会担当M的角色会更有优势。<br> 因此,在没有商会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之间的协商在两两之间进行,是以“全通道网络”这样的市场方式直接寻找合作对象的,而有商会的情况下是以商会为中心,各个涉案企业与商会发生单向联系,是以“轮式网络”这样的混合形式间接寻找合作对象的。<br> 企业的契约理论把企业看作一系列契约的节点,企业家或资本所有者被看作“中心签约人”。其实,商会也可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节点,但这些契约没有“中心签约人”。与组成企业的契约相比,形成商会的契约其签约者主要是企业而非个人、签约者之间关系松散而非紧密、签约后的决策机制是协商和谈判而非权威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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