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说劳动权利起源之“天赋人权”理念能否在劳动关系领域得以充分展现,只谈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实践领域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就已经可以罗列出诸如虐工等多种工业革命早期才会出现的劳动问题。对此,一切言语都显得苍白无力,只能寄希望于制度不断完善和执法的日益严格。<br> 山西黑砖窑事件,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主要涉及如何规范没有营业资格的主体用工等问题,而劳动合同立法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也及时有力。<br> 由于事件中大量的用工主体都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非法用工主体雇用的劳动者的权利并没有法律保障,而《劳动合同法》将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纳入到规制范围,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是非法组织,只要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单位或者出资者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有否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法定责任的履行。<br> 黑砖窑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部分用人单位的唯利是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不力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事发不久,公安部、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在山西省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黑砖窑初步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地方行政首脑也代表山西省政府向受害劳工及家属道歉。但是,事后的弥补并不能掩盖事前的失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95条作了如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