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制度背景
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计划经济体系中,中国政府直接分配劳动力是其核心部分之一。为了快速工业化的最高目标,政府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人为地将工人的工资水平定得很低,并且将工作分配的权利完全集中于政府之手。而低工资水平是通过政府补贴食品价格以及提供各种非工资形式收入来维持的,包括提供住房、托儿所、医疗保险以及退休金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工人和管理人员(雇主)都与政府劳动人事局所提供的工作岗位相匹配。终生雇佣制得到了保证,但是不管是地域之间还是职业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几乎都是不允许的。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末期,劳动人事部门通过一个等级系统来集中决定和控制城镇区域内所有工人的工资。工厂中的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严格地划分为8个等级,行政与管理工作人员分为24个等级。工资水平的提升主要基于资历而非劳动能力来决定。虽然工资等级制度允许在不同的教育水平之间存在工资差异,但是这种工资差异非常之小。同时,政府通过提供免费的大学教育和生活津贴的方式有效地排除了教育的私人直接成本。
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政府计划对经济的过度控制导致了对工人的激励不足,并造成生产率降低、创新意愿被抑制以及普遍的资源配置错位。正是这一灾难性的局面引发了以邓小平为领导核心的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经济改革。席卷全国的农村改革废除了集体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归还给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责任制大大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也快速提高了农村家庭的收入。然而,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城市的改革步伐依然很缓慢,到90年代末期局面才有所改善,这是由于中央政府为了维持政治稳定,一直在提高经济效率与保持对城镇劳动者福利保障所做承诺之间谨慎权衡所致。
第一阶段的工资改革允许获利企业提高工人工资,并奖励生产率较高的工人,使得工人之间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将工资总额定额制度改为浮动工资总额制度,在定额制度中所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均为计划统一制订,而在改革后的浮动制度下,每个企业的工资水平反映了该企业的获利水平(戴园晨,1994)。
就业制度的改革最终导致了终生雇佣制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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