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由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内容涉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使信息披露的规范更为具体和具有操作性。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简称《编报规则》)。《编报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对季报内容和格式的特别规定;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事项的处理;对金融、房地产等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简称《问答》)。《问答》是多年来我国在监管工作中就大量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内容涉及:非经常性损益;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等。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和持续披露两类。首次披露又分为首次公开发行披露和上市后的新股发行披露两种情况。由于公众对首次进入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不了解,因此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应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发布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上市后如果发行新股,只需要发布招股说明书;如果上市公司上市后发行债券,则要发布募集说明书。在股票发行结束、上市交易之后,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就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项(见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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