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交接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与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行为时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它贯穿于会计工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体现了社会要求与个性发展的统一,着眼于人际关系的调整,以是否合乎情理、善与恶为评价标准,并以社会评价(荣誉)和个人评价(良心)为主要制约手段,通过将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即精神上的动力要求来起作用,是非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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