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仅当某项会计政策变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主体才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变更;
(2)该变更能使财务报表提供有关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对主体财务状况、财务业绩或现金流量影响的可靠和更相关的信息。
10.9 以下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1)对实质上与以前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不同的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所采用的某项会计政策;
(2)对以前未出现过或不重要的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对于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本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因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不再可获取而导致变更为成本模型(反之亦然)。
10.10 如果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对特定交易或其他事项或情况的会计处理(包括计量基础)作出选择,并且是主体变更之前所做的选择,则这一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应用
10.11 主体应对下列会计政策变更作出会计处理:(1)对因变更所采用的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主体应按照该修改中指定的过渡性规定(如果有的话)对这一变更作出会计处理;
(2)根据第11章第2段的允许,如果主体选择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而不是《第11章-基本金融工具》和《第12章-其他金融工具问题》,且《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相关要求作出变更时,主体应按照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指定的过渡性规定(如果有的话)对这一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3)主体应对所有其他会计政策变更运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参见第10章第12段)。追溯调整法的应用
10.12如果按照第10章第11段对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在切实可行的条件下,主体应对最早前期的比较信息采用新会计政策,就如同新会计政策一直在被采用。当确定关于列报的一个或多个前期的比较信息的会计政策变更对特定期间的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主体应从可运用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可以是当前期间)的期初开始,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对该期间各个受影响的权益组成部分的期初余额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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