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民族共同存在于一个国家,即一国由多民族构成的情况,大多是由于近现代的政治原因造成的,其突出表现就是苏联和现在的俄国与中国。苏联是按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承认原俄国境内各部落或部落联盟为民族,并以“加盟共和国”的形式加入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而俄罗斯共和国内又有若干以共和国形式存在的民族。但“苏联”并不像“美利坚”或“中华”那样是一个统一的民族。这种多民族以国家形式联盟的方式,只存在不到一个世纪就解体了,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分成独立的国家。而俄罗斯国内部各个以共和国名义存在的各个民族,如车臣族,也有民族独立建国的倾向。中国的民族政策,是受苏联政策和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制约的,但又没有采取苏联的“联盟”制,而是在坚持大一统集权制的前提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按各支民族的人口数量和居住地,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其中汉族主要分布在各省、直辖市,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组成以该民族命名的自治区或自治州(盟),人口较少的民族组成以该民族命名的自治县或民族乡。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对经济的制约,就会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其一是主干民族中的统治阶级控制国家政权,其对经济的制约,可以通过国家制度和政权等达到主干民族和非主干民族;其二是各民族平等协商,将民族对经济的制约集合于国家制度和政权,并以法律、政策等体现于经济生活。
同一个民族分别存在于两国,甚至多国的情况,主要是由国际政治关系决定的,在当今世界也不少见。比如朝鲜族,就分别生存于朝鲜、韩国和中国,蒙古族分别生存于蒙古和中国等。这些民族因所处国度不同,其作为经济形式的表现,对经济生活的制约也有差异。但因为国度差异,其民族的作用也就逐步减弱,随着时代的演变,这种作用将不断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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